荊楚網(wǎng)(湖北日報網(wǎng))訊(通訊員 張國慶)一張假身份讓大冶市民黃某陷入了困境。
妻子出走,黃某欲離婚卻因結婚登記時使用假身份證而無法辦理離婚手續(xù),更令黃某崩潰的是,他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結婚登記,卻因時隔15年之久而被法院依法裁定駁回。
筆者18日獲悉,大冶法院對此并未一裁了之,而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司法建議,推動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結婚登記,堵住管理漏洞,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據(jù)悉,原告黃某與曹某在打工期間相識戀愛。2007年9月,在辦理結婚登記時,因曹某不到法定婚齡,遂將年齡改大,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虛假身份證,同時提交了結婚登記申請書、戶籍資料等,領取了結婚證。
婚后,曹某離家外出,無法聯(lián)系。2020年6月,黃某意欲與曹某解除婚姻關系,但因曹某登記結婚時身份信息虛假,無法辦理離婚手續(xù)。黃某遂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起訴婚姻登記機關,請求撤銷原結婚登記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,應當對到場的婚姻登記當事人的身份和相關資料進行核查。受客觀條件所限制,一般是形式審查,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應由申請人或提供者負責。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中,曹某身份信息虛假,被告據(jù)此作出的登記行為證據(jù)不足,認定事實錯誤,應予撤銷。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,應當在法律規(guī)定的期限內(nèi)起訴。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被告作出婚姻登記行為時間與原告首次提起行政訴訟時間已經(jīng)超過五年,原告的起訴應予駁回。
依法裁定駁回原告黃某起訴后,承辦法官羅后才意識到,如果只是簡單“一駁了之”,黃某離婚行政訴訟案將得不到實質(zhì)化解,矛盾解決或?qū)⑾萑搿俺绦蚩辙D(zhuǎn)”。
他“急群眾所急”,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發(fā)出司法建議書,建議其撤銷訟爭的結婚登記。收到法院司法建議后,婚姻登記機關高度重視,及時撤銷了婚姻登記,同時,按規(guī)定將當事人黃某、曹某違法行為移送有關部門查處。
“依照法律規(guī)定,只能駁回起訴,但當事人就無法獲得救濟,其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。”羅后才表示,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,并不是縱容、放任當事人的違法行為,婚姻登記機關向相關部門移送當事人違法行為線索,平衡了“保護”和“制裁”的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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